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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惠州市文化与经济促进会章程
(2017年10月28日笫二届笫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惠州市文化与经济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惠州市民政局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团体。由惠州市文化界和企事业界人士自愿组成。本会坚持自愿、平等、友谊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惠各界人士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拓展经济建设。为惠州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是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龙清西路9号龙日花苑幼儿园旁,邮政编码:516000   联系电话:18688328928/ 23293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法规教育,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提供经济信息服务,开展经济协作和文化交流了;
  三、开展各类文化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努力创办文化产业园;
  四、参与、策划、组织全市大型专题文化讲座和论坛;
  五、提高企业文化内涵,辅导基层文化教育;
  六、办好会刊《文化与经济》,宣传惠州文化,报导会员和会员单位经济文化动态,提供经济信息,报导本会活动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在惠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1、会长:毎年2万元或以上, 一届8万元或以上;
  2、常务副会长:毎年1万元或以上, 一届4万元或以上;
  3、副会长:毎年5000元或以上,一届2万元或以上;
  4、理事:毎年1000元或以上,一届4000元或以上;
  5、会员:毎年500元或以上,一届2000元或以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为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惠州市文化与经济促进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不低于3%)。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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